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被引用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