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复议赔偿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项目、数额适当的,予以维持;
原决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予以纠正,赔偿方式、项目、数额不当的,予以变更;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依法作出决定。
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项目、数额适当的,予以维持;
原决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予以纠正,赔偿方式、项目、数额不当的,予以变更;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依法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