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第四章 复议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复议 第二十四条 对审查终结的复议案件,应当制作赔偿复议案件的审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