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十七条 对审查终结的赔偿案件,应当制作赔偿案件审查终结报告,载明原案处理情况、赔偿请求人意见和协商情况,提出是否予以赔偿以及赔偿的方式、项目和数额等具体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