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对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损害事实,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并制作笔录。 人民检察院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禁止胁迫赔偿请求人放弃赔偿申请,禁止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进行协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