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十八条 审查赔偿案件,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赔偿的决定; 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