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对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是否存在违法侵权行为尚未处理认定的,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本院监察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监察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处理认定意见,移送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