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节 救助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节 救助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人民检察院需要向外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委托有关人民检察院代为进行,并将救助申请人情况、简要案情、需要调查核实的内容等材料,一并提供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并反馈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