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节 救助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节 救助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提出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核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决定。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救助的情形的,应当将不予救助的决定告知救助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