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节 救助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节 救助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救助申请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立即指定检察人员办理。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材料,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审查报告》,全面反映审查情况,提出是否予以救助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节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