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检察人员在司法履职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后果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司法责任:
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或者有关政策调整等原因而改变案件定性或者处理决定的;
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存在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理解和认识不一致,但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因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供述,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过错,导致案件事实认定或者处理出现错误的;
出现新证据或者证据发生变化而改变案件定性或者处理决定的;
因技术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或者不能预见、无法抗拒的其他原因致使司法履职出现错误的;
其他不予追究检察人员司法责任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