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司法履职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应当根据行为性质、后果及情节区别处理。

检察人员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如实记录报告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违规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等情况,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宽处理。

对抗、阻碍或者指使他人对抗、阻碍司法责任调查和追究的,应当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