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0年)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0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九条 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在职责范围内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失职失察、隐瞒不报、措施不当,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