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应当做到:
执行传唤前,了解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及传唤内容等基本情况;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被传唤人出示传唤证,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其家属不在场的,及时将传唤通知书送达其家属,并由其家属在传唤通知书副本上签名或者盖章;其家属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传唤通知书副本上注明;无法通知的,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
传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后方可执行;
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
传唤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交案件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