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发现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不适当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要求复核的意见、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附卷。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