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除作为检察官承办案件,履行检察官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听取或者要求检察官报告办案情况;

对检察官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现检察官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纠正;

依据职权清单,在职权范围内对检察官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作出决定;

听取部门负责人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要求部门负责人对本院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定期分析、汇总通报,涉及法律、政策理解、适用的办案经验总结、规则明确等,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向上级检察院汇报;

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