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对检察官办理案件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处理意见与检察官联席会议多数检察官意见存在分歧的;
案件处理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存在重大意见分歧需要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的;
发现检察官提出的处理意见错误,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明显失衡的,应当及时提示检察官,经提示后承办检察官仍然坚持原处理意见或者量刑建议的;
变更、补充起诉的;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处理意见与检察官联席会议多数检察官意见存在分歧的;
案件处理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存在重大意见分歧需要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的;
发现检察官提出的处理意见错误,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明显失衡的,应当及时提示检察官,经提示后承办检察官仍然坚持原处理意见或者量刑建议的;
变更、补充起诉的;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