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部门负责人除作为检察官承办案件,履行检察官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听取或者要求检察官报告办案情况;

对检察官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审阅案卷,调阅与案件有关材料,要求承办检察官对案件情况进行说明,要求检察官复核、补充、完善证据;

召集或者根据检察官申请召集并主持检察官联席会议;

对于应当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的事项,经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定期组织分析、汇总通报本部门办案情况,指导检察官均衡把握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法律政策、量刑建议等问题,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作出决定;

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依据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授权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