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检察官办案中的监督管理责任,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主体责任,检务督察、案件管理等有关部门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规定及时移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