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于下列拟作不批捕、不起诉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可以进行公开听证:
被害人不谅解、不同意从宽处理的;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必要向社会释法介绍案件情况的;
当事人多次涉诉信访,引发的社会矛盾尚未化解的;
食品、医疗、教育、环境等领域与民生密切相关,公开听证有利于宣扬法治、促进社会综合治理的;
具有一定典型性,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对公开听证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