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第六章 量刑监督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量刑监督 第三十八条 认罪认罚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人民检察院不予调整或者调整后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根据案件情况,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