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 十二、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 十二、 十二、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意见: (一) 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 (二) 有关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 (三) 隐匿、销毁涉案物品或者私分涉案财物的; (四) 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而不移送的。 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