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已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依法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充分履行检察职责,有效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安定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
各地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1年12月3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01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第九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就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