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 二、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 二、 二、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移送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三日内报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 (一) 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二) 对于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三) 对于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转本院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理。 对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办理的案件,可以先由控告检察部门进行必须的调查。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