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2021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对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侦查实验,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是否记录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和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是否记录侦查实验的条件、过程和结果,并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检查、侦查实验使用的电子设备、网络环境等是否与发案现场一致或者基本一致;
是否使用拍照、录像、录音、通信数据采集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客观记录检查、侦查实验过程。
是否记录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和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是否记录侦查实验的条件、过程和结果,并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检查、侦查实验使用的电子设备、网络环境等是否与发案现场一致或者基本一致;
是否使用拍照、录像、录音、通信数据采集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客观记录检查、侦查实验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