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202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对电子数据是否客观、真实,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是否说明原因,并注明相关情况;

电子数据是否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及结果是否可以重现;

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