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2021年) 第二章 引导取证和案件审查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引导取证和案件审查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自行侦查: 公安机关未能收集的证据,特别是存在灭失、增加、删除、修改风险的电子数据,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的; 经退回补充侦查未达到补充侦查要求的; 其他需要自行侦查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