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 第四节 提起公诉 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 第四节 提起公诉 第五十八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的讯问、询问、辩论等活动,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情绪严重不稳定,不宜继续接受审判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休庭。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