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
被害人同意和解或者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
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节。
建议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建议禁止未成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建议的,应当将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于判决前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