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在校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