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和内部工作文书,应当注明未成年人的出生年月日。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犯的有关情况和办案人员开展教育感化工作的情况,应当记录在卷,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