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人员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