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或者传播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