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充分阐述未成年被告人构成犯罪以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主观恶性不深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

被害人要求和解或者被害方有明显过错,并且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

公诉人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要剖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原因、社会危害性,适时进行法制教育及人生观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