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客观真实。制作、提供使用的电子卷宗,应当与纸质卷宗的内容、形式、顺序等保持一致。

规范高效。相关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制作、规范使用电子卷宗,确保各环节顺畅衔接、高效运行。

安全保密。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电子卷宗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失密、泄密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