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和文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可以与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协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九章 侦查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和文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执行。 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可以与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协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目录 第二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