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九章 侦查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和文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需要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不在本辖区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持相关法律文书及简要案情等说明材料,商请被查封、扣押财物和文件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第九章 侦查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和文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执行。 需要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不在本辖区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持相关法律文书及简要案情等说明材料,商请被查封、扣押财物和文件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