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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节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四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四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四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 第四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一节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三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百八十条 目录 第四百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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