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三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四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百八十条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三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四百八十条 需要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期间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出庭的检察人员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在第二审法庭中需要移送证据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百七十九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