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百八十条

第四百八十条 需要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期间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出庭的检察人员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在第二审法庭中需要移送证据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