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三节 不起诉 第四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百二十五条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三节 不起诉 第四百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第四百二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