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三节 不起诉 第四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百二十条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三节 不起诉 第四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四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四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