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百一十九条

第四百一十九条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

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由公诉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