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三节 不起诉 第四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百零七条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三节 不起诉 第四百零七条 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四百零六条 目录 第四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