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三节 不起诉 第四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百零四条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三节 不起诉 第四百零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第四百零三条 目录 第四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