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四节 核准追诉 第三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三百五十三条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四节 核准追诉 第三百五十三条 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 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第三百五十二条 目录 第三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