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四节 核准追诉 第三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三百五十二条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四节 核准追诉 第三百五十二条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第三百五十一条 目录 第三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