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二人以上的,可以只告知其中一人,告知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第六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二人以上的,可以只告知其中一人,告知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第六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