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八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一百零七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