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