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